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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刚提新车当天被撞 车主索赔4万贬值损失 保险公司:不赔!

时间:2026-09-26 18:07:32 出处:关于我们阅读(143)

9月23日消息,男刚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年至2025年)》,提新天被其中披露了一起新车购买当天被撞的车当贬值损失赔偿案例。

2023年5月20日下午,撞车主索车主李诚(化名)驾驶刚提的赔万新车行驶至武汉三环线青化路立交附近路段,与王浩(化名)驾驶的贬值保险不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浩负事故全部责任。损失事故造成李诚新车受损,公司保险公司已赔付维修费4785元,男刚其中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2000元。提新天被

车辆修复后,车当李诚认为事故导致新车市场价值贬损,撞车主索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万王浩及其所在公司共同赔偿贬值损失4万元。贬值保险不赔调解阶段,损失李诚申请对车辆折旧费用进行评估,法院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出具报告,核定市场贬值损失约2.1万元,评估费约6500元。

庭审中,王浩所在公司承认王浩系履行职务行为,但认为贬值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保险公司则抗辩称,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不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

法院审理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车辆贬值损失具有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原则上不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事故车辆为全新车辆,购买当日即发生事故,且事故导致结构性损伤,贬值已超出一般使用损耗范畴,实质构成车辆交换价值的直接贬损,符合“特殊、极端情形”的例外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诚车辆贬值损失约2.1万元,王浩所在公司赔偿评估费约6500元。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在答复中明确表示,对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主要理由是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事故车上都存在,若普遍支持将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但在“待售新车”等极端情形下可例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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